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北检公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现暂住广西南宁市**小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李志为了向浙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桂K****7的“大众途观”牌汽车抵押给**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杭州万翼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之后,李志又将上述汽车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转让给被害人覃某某。李志在得到**公司的抵押贷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及时还款,**公司便指派**张某某(另案处理)催款及追回抵押的汽车。2018年3月13日,张某某召集苏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均为**公司**),驾车从广西南宁市前往广西柳州市寻找上述抵押的汽车。2018年3月14日凌晨5时许,张海有等人根据GPS定位系统在柳州市柳江区南环大道三基地门口找到该汽车,为了确认是否系抵押的车辆,张某某等人在路边找到木棍、铁管等工具将汽车车窗敲碎后,进入车内确认了该汽车。之后,因无法使用钥匙启动汽车,4人驾车离开现场。2018年3月14日15时许,张海有等4人又通过GPS定位系统在柳州市柳北区锦绣路*号“***”小区**栋楼下“某某”牌修理店找到上述汽车。张某某、苏某某欲将该车开走,后因熄火无法启动,张某某、苏某某遂持木棍、铁管将该车引擎盖、挡风玻璃、车载导航等部位砸烂。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陈某某负责开车,接应张某某、苏某某离开现场。经估价鉴定,被毁坏的汽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5193元。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是,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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