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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慧林)(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5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已退休,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栋**单元**号)。2019年4月1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5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甲(被不起诉人之女,已起诉)与被害人行某某婚后感情不睦,二人时常争吵、打架。2019年3月的一天,二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郑某甲被打后决定使用一氧化碳气体毒害行某某。2019年3月29日下午,郑某甲趁行某某上班期间,将3瓶一氧化碳气体释放于行某某的卧室内,当晚行某某在卧室内休息时中毒死亡。

2019年3月30日下午,郑某甲将其犯罪一事告知郑某某,并与郑某某预谋由郑某某为其顶罪,后郑某某通过触摸作案工具、到行某某卧室逗留等方式,欲将自己的指纹遗留在一氧化碳气体钢瓶阀和行某某卧室门把手上,将脚印遗留在行某某卧室内,意图帮助郑某甲伪造证据。当晚郑某甲送郑某某去投案,郑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时即陈述系郑某甲杀害了行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亦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对刑事侦查活动造成妨碍,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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