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森林逸城**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治国街**委**组)。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在本市行驶至金湾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郑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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