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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住浙江省衢州市**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张某某、方某某、郑某乙、吴某某、童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H某某存在债务纠纷。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6月17日,为向被害人H某某讨要债务,马某某伙同方某某、吴某某、郑某乙、童某某等人将被害人H某某先后拘禁在义乌市**街道**宾馆**房间、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拘禁时间长达6个多月。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吴某某的指使下,到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参与看守被害人H某某。现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与被害人H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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