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10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20时许,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村周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等人因琐事和周某某发生争执,吴某某、李某某、郑某某、明某某等人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周某某肋骨受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12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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