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上午10时40分许,**乡**村**组村民朱某甲、朱某乙、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等二、三十个村民在208国道**村**组路段上,要求经过此处的**村**组村民程某某(死者)的出殡队伍燃放鞭炮,朱某乙、郑某某等人还对在现场维持秩序的**乡政府干部吴某进行推搡拉扯,并扭住吴某的衣服领子不让走,致使现场交通秩序拥堵,但未完全封堵造成车辆无法通行,持续时间约为20分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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