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424198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现住甘肃省通渭县**街**号,务工。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夏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日,夏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夏河县甘加路口执勤点落实查缉勤务时现场查获郑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夏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7.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但因酒精含量为157.84mg/100ml,低于160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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