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郑锋)(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21979********,汉族,高中肄业,经商,住天津市********花园。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方城县券桥乡八里岔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