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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文科)(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家住大理市**工业园**村委**建材城**期**幢**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驾驶贵******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张山付,21时05分许行驶至巍山县境内马鬃山-宁洱(马宁线)K3465+700米处时车辆失控驶离有效路面,翻下道路西侧山地内,造成同车人张山付抢救无效死亡,郜某某受伤,贵******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山付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死者张山付系犯罪嫌疑人郜某某外甥属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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