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40分许,郝某某驾驶冀RX****吉普车沿霸州市境内的廊泊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廊泊线42公里处,因观察不周与由东向西步行过公路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经认定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郝某某积极报警、救助伤者,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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