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0时30分,郝某某醉酒驾驶车号为陕KL****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麻镇乡政府附近路段时,被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郝某某的血样进行血醇检测,检测出乙醇,结果为:146.1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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