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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战娃)(公开版)_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2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镇***组,农民,现住**市**区**镇***组,2019年0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陕E*****的白色传祺小型轿车,沿华州区赤水镇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华州区赤水镇街道步行街东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郝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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