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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某某)(公开版)_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县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6时20分许,在抚顺县海浪乡和下线3公里+900米处,驾驶牌照为辽D****6号大型专用校车,在变更车道时与骑行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某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抚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郝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某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案发当日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郝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且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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