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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郝高元)(公开版)_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1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村,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新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新绛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2时许,唐*、唐**(二人系父子)用铲车在自家房后的路上(紧邻被不起诉人郝*家)垫路,被不起诉人郝*提议把靠近自己车库的地方垫高一些。因二家之前有矛盾,唐**表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被不起诉人郝*用拳头打在唐*的嘴上和左眼部,致使唐*眼部受伤。期间,唐**也与被不起诉人郝*撕打在一起。之后,双方被唐*妻子郝**、被不起诉人郝*妻子文*拉开。

经鉴定,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郝*于2019年8月13日到新绛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高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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