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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亚萍)(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19〕2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81987********,汉族,**程度,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办案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介绍人俞某某,以**公司为受票单位,在与开票公司袁州区**建设服务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俞某某购买了11张共计100万元的普通发票,2018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某某俞某某35000元的开票费,发票真实有效并已入账。

2019年3月14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3月19日补缴了**公司税款及罚金共计2865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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