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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勇)(公开版)_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神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9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镇,住神池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神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上在神池县**宾馆门前,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醉驾驶机动车与停放在该处停车位上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后抽取郭某某血液样本检验鉴定,其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我院检委会讨论,同意对郭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神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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