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邹城市**镇**村**排**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马自达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邹城市**公寓**处,被邹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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