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9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8月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我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夹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21时35分左右,郭某某酒后驾驶豫J*****黑色尼桑轿车,在沿S101行驶至吴坝镇**村路口被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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