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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忠明)(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7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大连市旅顺口区**局**管理处**,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文环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文化环境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3 月22 日,**管理处**吴**、隋**在对旅顺太阳沟树木喷洒农药时发生喷枪堵塞,随后利用安装在罐车车体上的阀门,将未喷洒完的石硫合剂农药通过旅顺口区**路的市政管网的排水口倾倒,排放十分钟左右后,有群众在周边路过发现龙河水域被污染并向环保部门举报,郭某某等人发现**河被污染后马上关掉排水阀,旅顺园林管理处立即组织人员及时清理河面、消除污染。经大连市环境检测中心检测,排污阶段**河内硫化物监测结果为1.26mg/L,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V 类标准限值(1.0 mg/L)要求,待清理完毕后未检出硫化物。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文保分局认定,郭某某排放的物质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属于HW04农药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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