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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晓杰)(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38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牌号为晋M****8白色北斗星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汾滨街与中兴路十字路口附近时,因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90.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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