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2********,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厦门市同安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闽******号白色大众小轿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镇**村**路段时,被在该处设卡拦查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1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