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刑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忻州市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晋H****2号黄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姚村西街由西向东行驶到城镇大街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交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