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其女儿王某某来到湘潭县**镇**岭**金器店,将自己的一条旧黄金手链置换了一条新手链。交易过程中,郭某某趁营业员刘某某忙于招呼其他客人无暇顾及之时,将旧手链盗走,经湘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旧黄金手链价值846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将赃物退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价格认定结论、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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