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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78********,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义县**局**养护所**,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现住义县**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9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9时50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辽G****9号大型客车,由义县大榆树堡返回义县,大客车行驶到义县九道岭镇孙柏屯村(鞍羊线220KM+100M)处,被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31人,查获时实际载客人数49人,超过额定人数18人,超过额定载客58%,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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