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淑芳)(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住某龙岩市新罗区**路**号**栋**梯**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晚,魏某某在其龙岩市新罗区某某保障房C4栋某室的家中饮酒,次日凌晨四时许,魏某某到楼下C4栋某室找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家门未锁,魏某某直接推门进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家中,将睡于客厅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吵醒,魏某某邀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外出上访,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拒绝并多次劝魏某某离开其家无果,情绪激动,用瓷砖将魏某某砸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公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经龙岩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8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鉴于其属于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