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壶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李某某等人在其车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与李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打架,致使李某某右手受伤。2019年4月29日,经壶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右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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