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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素慧)(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以来,同案犯杨**(另案处理)等人以河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为依托,未经国家相关金融机构批准,在石家庄市设立多个销售网点,通过“福利房”、“无忧购房”、“预约金”、“合作共建(承建)”、“**新材料”、“基金合伙企业”、“养老旅居和农业”、“网上P2P(派金所)”等集资模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公开宣传,以高额的收益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任河北**集团平山网点店长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公众吸收存款,出具凭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经河北中君信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不起诉人人郭某某减去自己投资40000元,涉嫌吸收5233000元,提成金额9362元,涉及21人,目前非法所得9362元已经全部退还。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起次要、辅助作用,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全部退还违法所得,自愿认罚认罚,确有认罪表现,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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