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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红君)(公开版)_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芮检检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1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逮捕; 2019年10月12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陈忠良联系,来到芮城新力动漫游戏城打工,负责保障游戏城的正常营业。7月20日,芮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检查新力动漫游戏城,发现新力动漫游戏城存在供人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游戏行为,其中还有一名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游戏活动,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物品及现金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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