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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远)(公开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中医院库管员,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街**巷**号,现住该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15时20分许,在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法庭南区法庭内,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在法庭外双方互殴,郭某某将李某某左眼部打伤,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互殴中,郭某某及同伴刘某某被打伤,经鉴定,郭某某和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过。2018年12月6日,郭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得到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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