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现住南乐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饮酒后,在驾驶车牌为豫J**白色宝俊牌小型汽车从西邵乡人和生态园行驶至寺庄乡北渠头庄村北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偶犯,酒精含量未超过100mg/100ml,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质性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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