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5********,朝鲜族,高中文化,系前郭**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街**委,现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7月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辽宁省***集团,以经营肥业、米业、农副产品及电子商务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投资购买有机肥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投资者加入先后顺序及推荐关系组成层级,采取设立福利奖、推荐奖、代数奖等奖励制度,按参加者投资数额及发展会员数量、层级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投资资金。投资模式分为静态(得福利奖)和动态(得代数奖和推荐奖)两种,静态模式投资是直接打到长耕集团的账户上,长耕集团按每个工作日往回返利,返利模式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投资7000元,每个工作日返利204元,返44个工作日,第二种投资35000元,每个工作日返利1020元,返44个工作日。7000元算一单,每个身份证可以一次性投资5单。动态投资是有代数奖和推荐奖,代数奖是每发展一个人给付14.4元,发展的越多给付的越多,每代差1元多,最多发展10代。推荐奖每个投资人直推一个人,公司可以奖励介绍人252元。被不起诉人金某某2017年 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在前郭县前郭镇源江路松原**工作室宣传长耕集团的投资和返利模式并发展会员。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共投资300000.00余元,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层级达三级,人数达32人,非法获利173597.20元。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将违法所得173597.20元上交检察机关。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
证人张某甲、吕某某、赵某甲、魏某某、胡某某、杨某甲、陈某甲、孙某某、于某甲、朱某某、李某甲、贺某某、某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许某甲、莫某甲、莫某乙、莫某丙、莫某丁、莫某戊、姚某某、许某乙、王某甲、赵某乙、石某甲、汪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李某乙、张某丁、李某丙、徐某某、张某戊、白某某、李某丁、刘某甲、里锐、任某甲、刘某乙、王某乙、吴某某、于某乙、刘某丙、候晨旭、范某某、杨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戊、梁某某、于某丙、石某甲、安某某、邢某某、刘某丁、陈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于某丁、张某己、于某戊、赵某丙、赵某丁、张某庚、王某戊、周某某、高某某、韩某某、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任某乙、某某乙、张某辛、王某己、石某乙、赵某戊、于某己证言;
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上缴财政。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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