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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金守壬)(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沈阳**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2时20分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W号中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1号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9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酌定不起诉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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