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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金某某)(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松原市宁江区**镇**村,现住宁江区**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哈达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哈达山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哈达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哈达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哈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夏,**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该镇**村村民种植玉米、大豆的农户进行实地踏查工作,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将自己承包臧某某17.5亩种植花生的地块冒充种植大豆上报,骗取国家补贴款7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将赃款退回**镇政府,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冷某某、谷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尹某某、杨某某、于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将赃款退还,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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