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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金永军)(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148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辽宁省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22时58分许,在兴凌线68公里建昌县**乡**路段,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辽PA****、辽P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刘某某停在路边的蒙AZ****、辽PQ***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驾驶人金某某伤及该车乘车人崔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中金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崔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金某某与崔某某近亲属及对方车主达成赔偿谅解,表示不要求追究金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对方车主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高检发【2019】13号《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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