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二小组1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里**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时,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酒后驾驶粤F*D**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处,被正在设置临时治安卡口的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随后钟某某被带至韶关市铁路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2.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其为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请侦查机关及时退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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