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2日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MS1***的水泥罐车运输水泥浆到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三村温屋排一工地。钟某某在卸载完水泥浆离开工地时,被村道上方的电缆线挡住水泥罐车的顶端而无法通过。被害人曹某某见状则从水泥罐车左侧的扶梯爬上尾部工作台用手托举起电缆线让水泥罐车通行,钟某某驾驶水泥罐车通过时,曹某某从水泥罐车的扶梯上坠落,造成曹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所属的梅州市****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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