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7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现住长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日被长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6月27日夜间,钟某某在未获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连续两次驾车前往长沙县星沙街道黄兴大道松雅湖高速收费站往北处捞刀河边,通过夜钓用头灯照明、徒手抓捕方式猎捕野外青蛙。其中,6月25日夜间猎捕15只,6月27日夜间猎捕20只,共计猎捕青蛙35只。经专家鉴定,35只蛙类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黑斑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从事社区义务劳动20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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