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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钟波)(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总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富阳仓生产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86********,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村镇**村**。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3********,汉族,群众,**程度,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仓储主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组**号**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雷某某、马某某、田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下午,因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事,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公司生产总监),组织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公司富阳仓生产主管)、马某某(**公司杭州仓生产主管)、田某某(**公司仓库主管)商讨聚众讨薪事宜,后决定由雷某某、田某某带领一队员工前往本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由马某某领带另一队员工前往青第公司位于本区京某某创业园的办公场所,以统一着装、拉横幅的方式维权讨薪。

2019年6月5日上午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雷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组织公司员工在本区活水工业园集合,后由雷某某、田某某带领一队员工以徒步方式前往本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由马某某带领另一队员工以徒步方式前往本区京某某创业园。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田某某组织带领60余某某员工以统一着装、拉横幅、喊口号、列队徒步的方某某活水工业园出发,途经滨文路、江某甲大桥、江某甲路,途中遇执法交警阻拦后,不听从交警指挥继续前进。当队伍行至江某甲路滨康路口以北50米左右时,被陆续赶来的民警拦停,后在民警引导下队伍撤离至人行道。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田某某组织的游行队伍,占用江某甲路一个机动车道约三十分钟左右,给上班高峰期的交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拥堵。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组织带领40余某某员工以统一着装、列队徒步的方某某活水工业园出发,途经滨文路、江某乙南路到达京某某创业园。后马某某组织一部分人员前往青第公司所在的9楼门口以拉横幅的方式讨薪,其余三十人左右在京某某创业园大门口以拉横幅、站人墙的方式围堵园区大门,致使园区大门及门口一个机动车道交通完全中断15分钟左右,且在民警执法劝阻时不听从指挥,后在众多民警赶到现场、部分员工被民警强制带离的情况下队伍才解散撤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视频截图、扣押笔录、调查笔录、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闫某某、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雷某某、马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钟某某伙同雷某某、田某某、马某某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雷某某、马某某、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陈一清

2020年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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