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和被害人麻某二人为夫妻关系。2019年2月2日12时许,在被不起诉人钱某和麻某共同租赁居住的望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因家庭纠纷,钱某用刀将麻某的脸部左侧划伤,经望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麻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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