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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钱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4*********,汉族,大学专科群众,中级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号现住址:望都县**小区,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26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望都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钱某和被害人麻某二人为夫妻关系。2019年2月2日12时许,在被不起诉人钱某和麻某共同租赁居住的望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因家庭纠纷,钱某用刀将麻某的脸部左侧划伤,经望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麻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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