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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门玉明)(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住康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牌号为辽A****2号小型客车在康平县内沿S214线(法张线)行驶,当行至16公里加800米路段,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2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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