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公民身份号码2112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镇**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门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东李线汪家**串店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门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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