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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闫富吉)(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无业,住乾安县**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3月21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由乾安县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日,在乾安县鑫源沣驾校,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谎称自己能帮助高某某给其信用卡提额,取得高某某信任后,将高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及密码骗走,在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高某某信用卡,并刷卡套现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闫某某家属偿还了被害人损失。

(一)书证;

(二)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三)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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