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刑不诉〔2018〕2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南昌市**小区**栋1005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9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赣******车辆行驶至本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并被交警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备查,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2.34mg/100ml。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6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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