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闫怡)(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镇**村**组**,现住振兴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27日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2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赌球网站永利娱乐场发展会员,并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下,受李某某雇佣担任微信群管理员,为其管理微信群,将直播粉丝加入微信群,帮助发布永利赌博网站广告、禁止群内除永利赌博网站的人员外其他人发布广告等。截至2019年3月,闫某某共收取李某某支付的每月工资2500元,满勤奖200元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