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曾用名: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001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奇台县**师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奇台镇天山北路新建巷**号**幢**单元**号,现住奇台县金域名门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0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新******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奇台县商业街西便民警务站门前路段处时,被奇台县公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2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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