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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闫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岔路口镇****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1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吉******号重型货车,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55公里处,由于货车超载致车辆后轴断裂,车轮脱落将路边行人孙某某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闫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且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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