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孙某某,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R*****东南牌小客车行驶至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大学门口处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车,民警依法抽取其血样备检。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9.4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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