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文检一部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号,现住安阳市开发区华强城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华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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