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东陵区,公民身份号码210ll21978091420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辽M****3绿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码为辽M****3绿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小学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区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 12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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