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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阙定芬)(公开版)_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4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永定区,住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6日23时17分许,吴某某(系被不起诉人阙某某的女婿)到龙岩市新罗区某某街道某某花园2期家中找其妻阙某某,未找到阙某某后吴某某生气的将家中电磁炉、电饭煲等厨具摔坏在地,赖某某(吴某某的岳母)为阻止其行为时被吴某某推伤,后被不起诉人阙某某被吵醒后与吴某某产生争执,被不起诉人阙某某持镀锌管将吴某某打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赖某某伤情属轻微伤,被害人吴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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